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张某在对某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收受贿赂,提供了虚假评估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50万元的损失,使会计事务所对外承担了50万元的债务。其他合伙人是否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云南 - 文山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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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洞察法律助手

地区:云南 - 文山

合伙人张某故意造成企业承担了50万的债务。张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019-09-02 21:0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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