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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法务团
地区:山东 - 青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39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监狱一直未对刘某提出减刑建议,该行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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