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的股东,但是无事实上给钱,如果以公司名义借贷,债权债务风险是不是所有股东共有按比例承受?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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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维权法务

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限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受连带职责。

2019-08-05 14: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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