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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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的老婆和我表弟离婚骗走他10多万?金器。之前还把我表弟告派出所诽谤我表弟暴打他父亲以此来要挟我表弟把房屋要分一半给她。但绝对不是有意去诋毁她,导致诽谤罪吗?

云南 - 德宏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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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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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的老婆和我表弟离婚骗走他10多万?金器。之前还把我表弟告派出所诽谤我表弟暴打他父亲以此来要挟我表弟把房屋要分一半给她。但绝对不是有意去诋毁她,导致诽谤罪吗?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做法。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做法。
首先,必须有捏造事实的做法。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比侮辱更为严重。如果做法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能够是一人,也能够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有意,做法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做法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做法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将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有意,则不构成诽谤罪。
3.根据刑法限定,诽谤做法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2019-08-02 15:5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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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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