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在某笔业务的时候,因为有人员出现违反使用手段提高公司的信用贷款额度,被国家的审计机关查出来之后,有行政违法,这个责任是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来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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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2019-07-23 06:0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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