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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益守护者
地区:湖北 - 黄冈
你好,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则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丙和戊都应当对丁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丁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人承担后可以要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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