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也有作出不予诉讼决定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审查诉讼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职责的,应当作出诉讼决定,。认为不具有诉讼要求的,应当作出不诉讼决定。不诉讼分三种情形:第
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限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诉讼决定: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第
三,经大赦令免除刑罚的。第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命的。第
五,其他法律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第
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限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限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诉讼决定。”第
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限定:“对于增加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够,不符合诉讼要求的,能够作出不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诉讼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诉讼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诉讼决定书送到被不诉讼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诉讼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诉讼决定在法律后果上隶属无罪。
2019-07-03 13:31: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