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说明一点,在两方离婚经过中,如果被告经法院传唤后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限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能够缺席裁判。
其次,如果法院确定必须要被告出庭,能够进行拘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限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的,能够拘传。 同时,关于第二次传唤的时间,法律无明确限定,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进行。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限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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