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以其经营的工厂名义,从银行贷款260万元,然而这笔钱,没有被他用于工厂运营,而是出借给了他人。之后我朋友先后3次收取他人利息,合计26万余元,除了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以外,我朋友大概坐收了18万余元,我了解到他的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现在他会被立案追诉吗,针对此类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又是什么?

广东 - 河源 贷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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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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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019-05-10 07:5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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