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于2014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9月18日生育儿。我该怎样搜集证据去法院诉讼前妻不尽抚养义务,要求变换儿的抚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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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2019-05-01 12:4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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