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罚做法,会惹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限定: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配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限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无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限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时无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配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受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三、放弃继承通常不应予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配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获到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一方面的法律做法,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应予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配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限定“遗产处置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议的具体借口,决定可否认同。遗产处置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认同。”
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愿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受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由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限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做法无效。”
五、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置。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愿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
2019-04-29 04:28: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