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限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罚的下列财产能够典质:(六)交通运输工具。
2.车辆能够作为典质物典质,典质既能够托付占有,又能够不托付占有。
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限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时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典质权的情形,典质权人能够与典质人协议以典质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典质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获到典质权仅仅是获到保证物权的效力,并不是获到使用典质物的权利。
5.典质权人在无通知、无得到驾驶者认可的情况下即使车辆,隶属违背典质合同。
6.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限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能够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7.驾驶者有权要求典质权人不再行驶车辆,并且支付行驶车辆期间的使用费。
2019-04-15 14:14: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