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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黑河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如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判。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夫妻共有债务通常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两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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