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分別典质给两个个人分别借账40万或50万,房价值80万,其中一债权人要求法院拍卖房屋以偿偿还务另一债权人不认可拍卖房屋。债权人不知道分别典质两个人,法院会怎样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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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如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判。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夫妻共有债务通常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两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2019-04-06 09:4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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