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法人已经丧命,现在该公司已经无财产能够执行,现在我能够在执行中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有不能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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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本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能够裁定变换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本失实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路人承受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换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限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债务人变换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能够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流程中,申请追加、变换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丧命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愿执路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的,债务人的另一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另一半离婚,依法应承受债务的另一半;
(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换的,变换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或者公司法人的分支组织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公司法人;
(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九)债务人被另一奏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十)对被执行的公司法人投资失实或者抽逃给钱的投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组织为公司出具失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本证明怎样承受民事职责问题的通知一、给钱人未给钱或者未足量给钱,但金融组织为公司提供失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本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公司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公司承受民事职责。对于该公司财产不够以清偿债务的,由给钱人在给钱失实或者虚假资本额范围内承受职责。

2019-03-21 21:1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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