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的限定;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监视寓居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诉讼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职责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时限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寓居,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寓居人和有关单位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换。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换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准许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出法定时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出法定时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或者依法变换强制措施。
2019-03-18 12:43: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