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抗辩说,借条中借债人还完借债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职责免除这句话是后添上去的,法院以不是一次性书写为因,判定这句是无效合法吗?

广东 - 东莞 刑事处罚辩护
1位律师回复

拆迁维权法务

地区:广东 - 东莞

有个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两年内不诉讼的,将因超出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自然债务仍是存在的,不是无效的问题,债权人仍能够向债务人索要。但诉讼时效也个起算点的问题,如果是借条且借条中无其他还钱为止日等商定,通常自写借条之日起算两年。如果是写的借条但借条上已写清了还钱日子的,则应从写清的还钱日到时后第二天起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无写明还钱期间,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或者从债务人认可偿还之日算两年。所以,本案中因为无写清还钱日子,则诉讼时效要从主张债权之日或者债务人认可偿偿还务之日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你这种情况能够诉讼,不是上诉,上诉是指不服一审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上诉。

2019-03-09 12:52:33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东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