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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情解析员
地区:香港 - 市区
与虚假的购房合同分属分别的合同法律关系,但借债保证合同是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款支付义务而签订,即通俗地讲,是以按揭借贷的形式买下商品房。两个合同虽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但当事人串通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通过签订房贷合同以套取银行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虚假性导致虚假按揭借贷。虚假按揭借贷从表面证据上看与真实按揭借贷是相同的,但虚假按揭的操作手法差别于真实按揭,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真正借债人为开发商,个人系名义上的借债人。个人之所以愿意扮演名义借债人的角色,个中原由和情节分很多种,有被假冒身份的,有被欺诈或胁迫的,等等。其二,银行发放的借贷并非用于支付名义借债人的购房款,而是由开发商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事项或其他用途。其三,银行对虚假按揭可否明知,则应根据银行工作人员可否与开发商恶意串通的审查结果,来判断银行主观上是恶意串通还是被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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