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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过程中,若男方请求女方支付数额为10万元的赔偿金,其合法性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审慎判断。如女方出现诸如重婚、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行为,男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诉求,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确定。反之,若无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情节,仅仅是男方单方面提出的赔偿要求,那么这一要求很有可能并不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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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破裂的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过错补偿责任通常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况:例如,一方与他方再次缔结婚姻关系(即重婚);与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对配偶进行家庭暴力行为;对配偶进行虐待或者遗弃;以及存在着诸如赌博或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后仍未改正等等。若其中一方确实存在以上任何一种过错行为,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那么无过错的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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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并未领取结婚证书,但却生育了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将其视作法律层面上的离婚现象,而应称之为解除同居关系。就通常情况而言,女方主张获取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较为有限,前提条件是男方须具备法律明文规定的过错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生育或持续通奸、实施家庭暴力等等。至于财产分割和未成年人抚养事宜,将根据男女双方的现实状况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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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离婚申请撤诉之后,并未发现新情况与新理由之情形下,于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诉讼请求者,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然而,倘若确实存在新的情况或理由,或者已经超过了六个月才提出再次诉讼请求者,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适当的处理和审理。例如,若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赌博等不良行为习惯,或是双方之间对于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新的争议等等,均可被视为新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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