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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对破产管理人选有异议,经债权人会议提出,可由法院决定更换。破产管理人员受司法机关监管,负责破产财产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保管、清查、评估、处置和分配,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如服务提供商由法院指定,异议可通过上诉庭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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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纠纷中,企业面临破产时,可依法申请破产保护。满足先决条件(如无支付能力、资产不足以偿债或清偿迹象明显)后,法院批准申请,暂停所有对公司诉讼。破产管理公司接管后,相关案件恢复审理。核心条件是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充分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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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规定,自破产案件启动之日起,未到期并附带利息的破产债权被视为已届满,利息计算暂停。这种"破产债权"指在清算前对企业权益产生的、经申报确认的经济求偿权,旨在公平分配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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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专业素养、责任心和持久任职至关重要。为此,企业破产法设定了严格的任职资格并强调善良管理人义务。特别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管理人不得随意辞职,确保程序连续,促进债务人财产管理有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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