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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明确规定,“盗窃罪”的垂范对象为独立个体公民,由于单位身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身并无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恰当资质。正是基于当前国法,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即“盗窃罪”并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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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篇章中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应为个人。此外,并未涉及到组织、机构等团体作为此类犯罪主体的相关事宜。因此,在现有法规框架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盗窃罪并不存在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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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犯数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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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处罚。如触犯其他法律,按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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