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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拍卖公告等类似商业广告,属要约邀请,非实质性要约。它们表达期待回应并引导缔约,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仅是邀请订立契约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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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自主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过低时,受害方有权请求按实际损害上调;违约金过高则可申请适度降低,以法律法规或仲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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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允许对存在显著不公允的合同申请变更或废除,包括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欺诈、恐吓等情况。一方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可向司法或仲裁机构求助。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明显不公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批准变更或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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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拍卖公告等商业活动信息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实质要约。它们是表达意愿、引诱他人提出要约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而非直接的法律承诺。因此,拍卖公告不具备要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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