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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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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单独收集的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纺织物和灰土等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覆盖城乡、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二)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用地选址等规划管理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房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分类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可堆肥垃圾制成的有机肥的推广工作;

(九)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等行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住宅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 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首次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规划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置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

第三章 分类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及时进行修订。

垃圾投放时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分类投放。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二)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

(三)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定期分类收集、运输,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鼓励定时、定点、定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就近生化处置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实现生活垃圾减量。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保障处置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第四章 激励促进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制定并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年度减量指标,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级市(区)政府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村地区的具体奖励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

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新闻客户端和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地铁、车站、码头、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二十九条 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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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用工资卡存定期的财产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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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用工资卡存定期的财产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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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用工资卡存定期的财产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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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用工资卡存的定期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就算结婚了,这笔财产还是归个人,另一方一般不能要求分割。 要是离婚了,这笔定期存款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还是归存款的一方。这里要提醒大家,为了避免以后产生财产方面的纠纷,最好把存款凭证、工资流水这些证据保留好,以此证明这笔存款是婚前就有的。 另外,如果在婚姻期间对这笔定期存款有操作,像到期后续存,或者部分支取等情况,一定要注意保留资金流转的证据。因为这么做,才能清楚地界定这笔财产的性质,证明它依然是婚前个人财产。一旦证据不足,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就可能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所以呀,大家在处理婚前定期存款时,一定要留意这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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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用工资卡存定期的财产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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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用工资卡存定期的财产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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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婚前工资卡存的定期存款,是属于个人在结婚前就拥有的财产。在夫妻婚姻持续期间,这笔财产依旧归存款的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一般没办法要求分割。 2、要是夫妻离了婚,这笔定期存款不会算到夫妻共同财产里面进行分割,还是归存款的那个人。 3、为了防止以后出现财产方面的矛盾,建议大家把存款凭证、工资流水这些东西保存好,这样就能证明这笔存款是结婚前就存下的。 4、如果在结婚以后对这笔定期存款进行了操作,像到期后接着存、取出来一部分这种情况,一定要留意保存资金流动的证据,这样才能清楚地确定这笔财产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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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30万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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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诈骗案里,如果诈骗金额达到30万,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要是有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而且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在司法实践当中,要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会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惯例。要是票据诈骗金额达到了30万,通常就会在这个量刑区间里。不过最终的量刑,还得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综合判断。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自首、立功的表现,有没有把骗来的钱退回去,在犯罪过程中是不是从犯。如果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那在量刑的时候就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举个例子,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积极配合调查,把骗的钱都还回去了,那可能就会从轻判刑。 但要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像是诈骗手段极其狡猾,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大的损失,那在量刑的时候就可能会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所以,具体的量刑得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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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30万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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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票据诈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是有人票据诈骗数额达到30万,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了。按照咱们国家刑法的规定,要是搞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得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里,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会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上的惯例。一般来说,票据诈骗30万就会落在这个量刑区间里。不过呢,最终的量刑可不是只看诈骗金额,还得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比如说,犯罪的人有没有主动去自首,有没有立功的表现,有没有把骗来的钱退回去,是不是在犯罪里属于从犯。 要是犯罪的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像主动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那在量刑的时候就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要是犯罪情节很恶劣,比如说诈骗手段特别残忍,或者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那就可能会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涉及票据的业务里,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是发现有票据诈骗的迹象,得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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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30万怎样量刑

张家口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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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人票据诈骗30万,这就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按照咱们国家刑法的规定,要是有人搞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得交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在实际的司法操作里,要认定数额巨大,得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一般来说,票据诈骗30万基本就在刚才说的这个量刑范围里。不过最终判多少,还得看具体的犯罪情况。 3、比如,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自首、立功的表现,有没有把骗来的钱退回去,在犯罪里是不是从犯等等。要是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那在判刑的时候就可能轻一些;但要是犯罪情节很恶劣,那可能会在法定的刑罚里往重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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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要是有人票据诈骗了30万,这就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按照《刑法》规定,要是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实际司法操作中,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会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惯例。一般来说,票据诈骗30万,大多会在这个量刑区间里。不过最终判多久,还得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自首、立功的表现,有没有把骗来的钱退还回去,是不是从犯等,法官会综合这些来判断最终量刑。 要是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像自首、立功等,法院量刑时就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要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比如诈骗手段很残忍,给被害人造成极大损失,那法院可能会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所以大家千万别动票据诈骗的歪脑筋,这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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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30万怎样量刑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票据诈骗30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按照刑法规定,搞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司法实践里,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要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惯例。票据诈骗30万一般就在这个量刑区间。不过最终量刑得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来综合判断。比如有没有自首、立功表现,有没有退赃退赔,是不是从犯等。 要是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像自首、立功,量刑时就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犯罪情节恶劣,像诈骗手段特别恶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等,就可能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如果涉及票据诈骗30万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及时自首,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要是当事人不清楚法律程序,最好尽快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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