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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恩施市彩礼律师-肖鹏律师
    肖鹏律师 推荐
    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 恩施市施州大道246号施州富苑1单元1208室
    5.0

    来自33人评价

    帮助人数:2181
    #律师标签: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9-7176-4787
    更多> #律师简介:肖鹏律师,现执业于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现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的民商事案件,追求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强调“质量为核心,品牌为保证”,以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竭诚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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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婚姻解除之际,在满足任一条件时,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当事双方尚未正式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尽管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却未能共同生活;或支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 #婚姻家庭 824次阅读
  • 在中国法律中,婚姻期间的礼金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礼金单方管理或用于婚礼开销,无特殊协议前提下,婚后购置的物品也属双方共有。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有平等处置和管理权利。 #婚姻家庭 1234次阅读
  • 彩礼在婚前视为女方个人财物,婚后未明确赠予的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优先保障子女权益和无过错方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公平分割。如彩礼明确赠予女方,无论何时支付,均为女方个人财产。处理离婚时,会据此划分归属。 #婚姻家庭 80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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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婚约后,男方有权索回全部订婚礼金。若已同居,消耗部分不退,但未消耗礼金需归还。依据《民法典》司法解释,未办结婚手续的女方应退还彩礼,这是基于彩礼赠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解除婚约使赠与失效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 890次阅读
  • 婚姻解除中,女方是否需返还彩礼,并不由离婚申请方决定。当女方未与男方建立实质共同生活或男方因彩礼致经济极度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男方在离婚时可索要彩礼返还。否则,无论协商结果如何,女方无需返还。男方经济困境需达到极端,即离婚后财产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 #婚姻家庭 999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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