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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是多少,质押合同中再质押有法律效力吗?

周* 内蒙古-赤峰 合同效力咨询 2017.09.10 14:36:12 509人阅读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质押合同的签订,想请问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是多少,质押合同中再质押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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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在《物权法》生效前,在法律规定上是没有争议的,那就是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这种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不作区分,混为一谈的立法,受到学术界的批评和非议,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多困境。
        《物权法》对此做了修正,明确区分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同样也没有约定质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但是目前通说却是,这两种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登记或移交质物占有权不再时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也就是说,自《物权法》生效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依据是:《物权法》生效在后,《担保法》生效在前,新旧法发生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适用《物权法》。但是如果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相冲突时,适用特殊法的规则,那么就得适用《担保法》。再说《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该条的适用前提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这条是一般性约定,只要有其他法律对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生效时间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因此,不论是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的冲突适用规则,还是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本身的理解来看,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都是应该适用《担保法》的。但之所以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最终还是要适用《物权法》是因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条就将前面第十五条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中的法律剔除了《担保法》。
        综上,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质押合同、抵押合同自物权法生效后,除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
        所以,质押合同于双方签字或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的时候,质权设立。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简单而言,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质权于转移质物之时起生效。

2017-09-10 14:4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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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公路经营企业使用公路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到市公路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申请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请示文件;
(二)批准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收费的有效文件的复印件;
(三)公路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的复印件;
(四)用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五)公路经营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原件;
(六)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七)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八)市公路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同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在质押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前不得重复申请办理。在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期间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应重新申请办理。 在建收费公路使用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应符合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的规定。

2017-09-10 14:3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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