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诉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诉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主要是根据案件标的额确定的,比如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管辖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应该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标的额在50万到8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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