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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47″

    借款人逃跑担保人无力偿还要拘留吗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你好,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是不会拘留的,但是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连带借款人、担保人一起列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对方有偿还能力的时候,获取赔偿。

    收听量:890 2018-09-19
  • 43″

    保全房屋申请书怎么写

    刘婉芬律师

    刘婉芬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书分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的案件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在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措施。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相关内容。

    收听量:890 2018-06-29
  • 47″

    政府债务置换是怎么一回事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它也是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使用的一种延长国债到期支付时间的方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来换回之前国家债券持有者手中的即将到期的老债券,一般来说,新债券期限更长,收益更高。债务置换又称为债券置换或者债权置换。

    多种原因可导致投资者或债权人可能会同意进行债务置换。在一种债务到期时间之前置换极有可能出现偿还违约的债券是债务置换行为较为常见的动机之一。


    收听量:888 2018-09-27
  • 58″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怎么计算

    王珊律师

    王珊律师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收听量:888 2018-09-14
  • 1′34″

    民间借贷中利率有纠纷怎么办

    王珊律师

    王珊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收听量:875 2018-09-14
  • 1′32″

    怎么防范债权转让的风险是什么

    王禾杰律师

    王禾杰律师

    1、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应本着谨慎的原则,慎查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2、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3、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4、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收听量:871 2018-09-14
  • 1′23″

    留置权是指什么

    曹书珍律师

    曹书珍律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交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收听量:870 2018-06-08
  • 1′5″

    债务人有哪些合法权利

    龚丽思律师

    龚丽思律师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听量:868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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