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但从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来看是与债务人有关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