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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38″

    有欠条找不到人怎么办

    卫萧律师

    卫萧律师

    首先需要确定欠款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意思是该债务能够能够得到清偿;其次,如果实在找不到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么拿到胜诉判决书后,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法院执行力度加大,以当事人个人力量无法找到欠款人,但是法院等国家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来查找相应的老赖,以保证胜诉判决能够得到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收听量:309 2018-05-17
  • 29″

    民间借贷不还怎么办

    李慧律师

    李慧律师

    民间借贷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讨。债务应当偿还,经债权人催要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债务人暂无偿还能力的,双方可以协商分期偿还。


    收听量:308 2018-05-21
  • 1′7″

    父母欠债子女的银行卡会冻结吗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父母在外欠债,债务人提起上诉要求父母偿还债务,而父母没能力偿还或者该债务为父母去世前所欠债务,那么法院会查封子女的房产来偿还债务吗?

    法院是否能查封子女房产来偿还债务的情况:

    1、房产是继承父母的,法院可以查封。

    2、子女未成年,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在形式上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子女在取得房屋时尚未成年,房屋并非子女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房屋会被认定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债务人家庭共有的案涉房产将会获得支持。

    3、房产属于儿女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法院不可查封。


    收听量:308 2018-05-11
  • 55″

    债权转让生效时间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收听量:308 2018-05-11
  • 28″

    债权债务转让需要开票吗

    王萍律师

    王萍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债权债务的行为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


    收听量:307 2018-05-22
  • 42″

    民间借贷需要什么手续

    李慧律师

    李慧律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收听量:307 2018-05-16
  • 1′17″

    分公司欠款总公司承担责任吗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收听量:307 2018-05-12
  • 45″

    不当得利管辖的法律规定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收听量:307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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