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3年。
根据现行的民法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三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