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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35″

    经营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负什么法律责任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听量:659 2018-09-26
  • 55″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收听量:653 2018-09-14
  • 22″

    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张海啸律师

    张海啸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8条-84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收听量:637 2018-08-27
  • 42″

    非婚生育可以享受产假吗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未婚是可以休产假的.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所以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当享受90日的产假。

    收听量:604 2018-09-26
  • 35″

    人员流动频繁如何保住商业机密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应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主动把工作做在前面,尽一切努力消除可能造成泄密的隐患,堵塞可能泄密的漏洞;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常规的做法是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


    收听量:596 2018-09-25
  • 38″

    荣誉权是什么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是对民事主体(公民、法人、集体、其他组织等)一种正面、积极的评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可见,荣誉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为此,《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收听量:593 2018-06-04
  • 1′16″

    校园暴力可以向学校追责吗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收听量:583 2018-09-26
  • 50″

    对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何处罚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收听量:573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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