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语音解答 >

语音解答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收养赡养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1′2″

    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听量:753 2018-09-15
  • 1′3″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恢复。

    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听量:734 2018-09-21
  • 2′3″

    民间收养协议书怎么写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收养协议您可以参考以下模板,但是具体内容还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协议需要在底部签名和日期:

    双方均本着善意、真诚、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为基本原则,以彼此尊重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自愿信守相关的如下承诺:

    1、送养人××送养养子××的原因:××的父母已故,现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迫于生活压力,确实无力照顾好和教育好原来由父母收养的小男孩尚××,而且家中亦无其他亲人能照看该孩子,因而,作为孩子养父的他只好将此孩送养他人,以使该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

    2、收养权属关系的消失和成立: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同,送养人××将被送养人××送养后,原来的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自行消失;收养人×××、×××收养被送养人尚××后,自行与之建立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被收养人尚××的责任和义务。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

    3、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4、被收养人户口的迁移需由双方共同解决,收养人是否有权对其更名换姓,改从收养人的×姓并可以另用新名,送养方应予以理解,不得干涉。

    收听量:730 2018-07-09
  • 1′11″

    子女赡养父母有哪些应尽的义务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个义务包括物质支持和精神慰藉;

    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会参考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自己的收入,各子女的收入与负担能力等相关因素;

    在有多个子女,而被赡养人只起诉了部分子女时,未被起诉的子女也有赡养义务,法院在考虑赡养费数额时会予以扣除,此外,并非各子女按照绝对均等的数额支付赡养费,各方的收入情况、经济负担能力会予以考虑;确定好赡养费数额后,物价上涨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收听量:730 2018-06-13
  • 1′12″

    不给赡养费怎么办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会参考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自己的收入,各子女的收入与负担能力等相关因素;

    在有多个子女,而被赡养人只起诉了部分子女时,未被起诉的子女也有赡养义务,法院在考虑赡养费数额时会予以扣除,此外,并非各子女按照绝对均等的数额支付赡养费,各方的收入情况、经济负担能力会予以考虑;确定好赡养费数额后,物价上涨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收听量:729 2018-06-13
  • 1′10″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来说,应具备如下要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收听量:719 2018-06-13
  • 1′1″

    收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

    孙旭权律师

    孙旭权律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听量:608 2018-08-11
  • 59″

    离婚后收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收养关系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自动解除,夫妻双方离婚的,应该协商好孩子抚养的问题,收养的孩子应该由其中一方进行抚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收听量:604 2018-09-21
收养赡养语音解答排行榜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