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述的这三项条件,没有领证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否则,只能算作同居,不能算结婚。
1、男女双方“结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
凡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办理仪式的,即便是没有结婚登记,也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是合法的夫妻。
2、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男女结婚就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了,在法律上,结婚也是以领取结婚证书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