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政策性比较强,根据政策规定,如果不是安置对象恐怕难以分的,但是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产权人、所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是按照产权证明对方享有自己的份额;
2、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对方可以少分。
问题的关键是,分清动造房的财产性质:
1、是不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2、如果完全不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则属另一方完全所有;
3、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有一定的财产份额,则动迁房属不属另一方所有,但可要求适当补偿。总之,需要分清财产的性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