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语音解答 >

语音解答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22″

    保险公司骗保怎么办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第一:去保监会投诉误导老人购买保险。保监会都是倾向于投保人。

    第二:去保险公司退保,他们有协议退保,至少咱交了多少钱要全部退回吧,这个必须的坚定,保险公司最怕客户闹事,影响他们声誉的事他们肯定会让步。

    第三:起诉,就是销售误导。


    收听量:783 2018-09-27
  • 1′33″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收听量:782 2018-06-29
  • 1′11″

    分居期间债务离婚时怎么处理

    张明骏律师

    张明骏律师

    夫妻分居离婚时,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依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并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未尽法定的赡养,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抚养的义务,

    收听量:779 2018-08-16
  • 1′31″

    居间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判决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居间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减少。

    合同中约定的被告隐瞒继续与客户交易所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被告在隐瞒继续与工程公司交易期间因延迟支付居间报酬而应支付的违约金,均属于对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进行惩罚及对原告所受损失进行补偿的措施,二者不应重复计算,且被告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应与原告因被告违约所受的损失相当。

    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上述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原告因被告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居间报酬损失。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采纳该抗辩意见,并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的30%确定被告向原告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收听量:778 2018-09-11
  • 41″

    双倍返还定金是返多少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其实也就是多给了一倍而已,另一份就是退还给当事人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收听量:777 2018-09-06
  • 1′57″

    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任大文律师

    任大文律师

    关于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的问题,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首先要看合同对违约金有没有约定,有约定,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计算违约金。这个约定有可能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能是一个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都可以。

    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这种情况下,就看守约方因为对方的违约给自己这一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个损失的金额就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这是第二种。

    第三种就是如果说守约方的损失不好计算,那么也可以按照违约方因为他的违约所得到的利益,这个他得到的利益可以作为违约金的数额来进行计算。

    收听量:761 2018-07-09
  • 42″

    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收听量:759 2018-06-20
  • 1′24″

    合同赔偿规则有哪些内容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合同赔偿规则主要是:

    一、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四、损益相抵原则。

    五、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制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收听量:726 2018-09-12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