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08年2月,王某因新年期间,喝了不少酒,开车回家,路上发生车祸撞上行人张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警察鉴定后,双方家人进行协商赔偿,因协商不成张某家人委托王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进行高额赔偿,并负刑事责任,王某觉得自己已经已经对其家人进行了赔偿,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酒驾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已经符合交通擎罪,应当判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对其张某家属进行赔偿,该案件涉及金额30万元,王豪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张某家人律师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