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语音解答 >

语音解答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46″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有哪些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无效以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收听量:925 2018-09-11
  • 1′49″

    土地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收听量:924 2018-06-27
  • 1′26″

    合同格式条款认定无效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收听量:922 2018-06-25
  • 33″

    货运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张海啸律师

    张海啸律师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三、货物包装要求;

    四、托运人注意事项;

    五、双方权利义务;

    六、货损赔偿方面;

    七、承运人的免责条件。

    收听量:918 2018-08-27
  • 1′32″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解除的确认之诉,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法律并未禁止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从《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分则及其他司法解释来看,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法院解除合同,比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即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收听量:917 2018-08-13
  • 2′31″

    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有哪些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主要是:

    一、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要求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本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两者强调的内容不一样,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二、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三、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合同的形式不合法。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收听量:916 2018-08-28
  • 1′59″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内容是什么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合同中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的,那么是可以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

    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在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上,不可抗力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收听量:914 2018-09-01
  • 2′26″

    保证金合同生效条件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一般要件

    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担保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

    特殊要件

    一般说来,担保合同具备《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担保合同需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1.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否则,根据《担保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的规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2.抵押合同。依照《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包括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林木、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抵押都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合同。依照《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依照《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对借款合同而言,不适用定金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收听量:914 2018-06-22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