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2002年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做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审查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4、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