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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

    什么是非法出售发票罪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3、扰乱经济秩序;

    4、以牟利为目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收听量:510 2018-05-29
  • 49″

    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腾讯众创空间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听量:501 2018-09-26
  • 1′12″

    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

    刘跃律师

    刘跃律师

    新《公司法》实施后,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很多限制,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自主约定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最低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最低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最低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一元开公司”。

    2、自主约定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公司注册时可自主约定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理论上的零首付。

    4、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


    收听量:473 2018-05-02
  • 26″

    注册装修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白雪律师团队

    白雪律师团队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人10万以上 2人3万以上

    (3)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收听量:431 2018-05-16
  • 46″

    注册公司需要多少资金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收听量:379 2018-05-14
  • 42″

    物业公司注册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物业管理公司的创建分为营业执照和资质申报两个环节。

    营业执照注册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按物业公司的等级计算,开始的时候为“暂定三级”(目前已经取消了临时资质等级),一年内有效,一年内需要重新评级,不然资质作废。从“三级”开始。三级的物业管理注册资金为50万元。

    至于其他的注册要求与普通其他公司的工商注册一致。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收听量:350 2018-05-14
  • 33″

    股东对公司借款

    王建静律师

    王建静律师

    股东借款狭义上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股东借款,必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否则容易构成抽逃注册资本、职务侵占等。


    收听量:344 2018-05-18
  • 46″

    不正当竞争行为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收听量:328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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