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已公证赠与的撤销有一定的时效性,如其中的法定撤销权,行使该权利的法定期限是在签订公证赠与合同的一年内,超过一年便不可行使该权利撤销赠与公证,如果家中父母与子女签订了赠与合同,发现子女并未尽好相应义务,则还能在签署合同的一年内进行撤销。
......不能,没有还清贷款的住房,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无权对该房产的产权进行抵押买卖转让和变更姓名,公证处也不会受理没有产权证明的房产的公证。在还清贷款之后,拿到房产证解押,取得住房全部物权以后才可以。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甲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房屋赠予乙,甲承担乙的生养死葬义务。该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还是遗赠扶养协议这主要涉及到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判断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及其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附条件的赠予合同,条件的履行与否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即使相对人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而从签订的那一刻起,抚养人就要承担被抚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成就决定了赠与合同的效力,条件未成就前,赠与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而从签订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在本例中,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房屋赠予乙,甲承担乙的生养死葬义务。很明显,生养死葬的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并不是条件,所以该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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