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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材料需要质证吗

更新时间: 2020-06-22 16: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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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需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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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霞律师

朱玉霞律师

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

朱玉霞律师,咨询电话:15376282358(同微信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自己的刑辩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深厚,擅长办理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朱玉霞律师承办了大量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事务,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大小、审级高低,都始终秉承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宗旨,始终本着“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化”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很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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