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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几种

更新时间: 2020-05-28 10:20:54
律师语音内容: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经长期司法实践以及吸收国外经验,形成了“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的商业秘密侵权判定规则。“接触”是指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需要指出的是,有别于对作品的接触,因为是商业秘密,不可能通过公有领域接触,否则也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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