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种类:1、牵连管辖。2、协议管辖。3、应诉管辖。4、专属管辖。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作为原则。
......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限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外国,一方寓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外国一方在寓居国法院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两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外国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因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方在外国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限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外国,一方寓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外国一方在寓居国法院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两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外国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因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方在外国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
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
新疆大学法律本科 执业于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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