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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向谁提出

更新时间: 2019-12-24 16:19:54
律师语音内容: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具体来说: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e.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您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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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2、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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