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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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会受到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
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
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
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
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
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高发星律师,担任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及思考。本人曾在某大型国企工作几年,对于公司管理及风险防控有较深认识。身为律师,当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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