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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3-13 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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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指赠与人在穷困状态下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赋予赠与人在穷困之际,不论是一般的赠与合同,还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受赠人附义务的 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但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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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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