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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

更新时间: 2019-12-19 13: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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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金因违约情形不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主要是以下几种:

(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面积不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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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李慧律师

李慧律师

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

李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律师,四级律师职称,云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第一届妇女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事务部负责人。曾担任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分会党委成员、中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专业领域:李慧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技能娴熟,办案思路清晰,擅长民商事纠纷、公司法业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权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工伤及交通事故处理、人身损害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具有独到的办案思路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在公司法领域、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刑事辩护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执业以来成功代理过多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婚姻家庭、刑事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和认可。该律师在办案中注重证据的收集运用,坚守职业道德,恪守法律人的道德良知,全力以赴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李慧律师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及所学所能服务于社会大众,以“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损失最小化”作为一个法律人永恒的执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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