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谁负担是要根据民事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确定的,一般是当事人承担。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一般是由主张的人来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因各种的原因不能收集的,那么是可以由法院来进行调查;但如果是案件比较特殊,一般都是由被告来进行承担举证的责任。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特殊情况决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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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谁举张谁举证高空坠物由谁负责呢,
一、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一、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证明责任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也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均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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