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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8大类:⒈故意伤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信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遗弃案,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⒎侵犯知识产权案,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述解释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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