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④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物权优先效力的特定例外情形包括:首先,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考量,部分物权不被视为优先,甚至后发生的物权可能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其次,常见的买卖不破租赁即为这一原则的体现,即租赁权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些例外情形反映了物权制度在特定情境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物权优先效力的特定例外情形包括:首先,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考量,部分物权不被视为优先,甚至后发生的物权可能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其次,常见的买卖不破租赁即为这一原则的体现,即租赁权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些例外情形反映了物权制度在特定情境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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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侯玉平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仲裁、婚姻继承、合同等传统业务,兰州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教师工作多年,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执业经历近二十年,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曾任律师协会理事多年,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2011年入选司法部优秀律师人才库,2013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执业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值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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