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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8-09-20 17: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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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此,其诉讼活动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其基本制度包括: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与合议制相对应的是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二、回避制

回避制,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除合议厅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依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局限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经济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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